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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丘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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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丘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 时间:2012-02-07 10:4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丘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1998年3月6日政协第一届商丘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0日政协第二届商丘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29日政协第三届商丘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建设目标,加快商丘振兴服务;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商丘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组织征集提案,搞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七)组织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和表彰;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运用政协网站等形式适当公开重要提案和办理情况,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公开化;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一)加强与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商丘军分区政治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保持与各省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商丘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商丘市政协委员、驻商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以及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实事求是,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加盖本组织公章;
(四)提案可以采用电子文本或纸质为载体,须按照规定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后随时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平时提案的征集工作。提案者可以根据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应本着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按照提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超出本市管辖范围的事项;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
(七)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或者行政复议,尚未结案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经审查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提案交办会,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审查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未采纳的建议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位提案者;党派和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或者界别小组、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商丘市委所属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书面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单位工作确定重点办理提案,并及时函告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并在书面答复前,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办理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须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办理落实条件的,应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当年承办五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应当向提案委员会报送办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办理工作有序开展。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有异议的,提案委员会要分析研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办单位进一步沟通和答复。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政协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提案,实行党政领导领办和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三级督办”制度。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当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编》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对于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于党派和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九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督办。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提案者对办理复文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政协商丘市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格式规范,案由明确,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具有前瞻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部门工作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和网上答复提案者。
(三)认真做好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面商率高、落实率高。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提案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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