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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丘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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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商丘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

来源: 时间:2012-02-07 10:51 
为了进一步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工作计划,由提案委员会牵头,开展《政协商丘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工作,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概况
  现行的《政协商丘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8年制定,2006年第一次修订。《条例》在我市提案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对规范和推动政协提案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新修订的《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河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已颁布实施,按照省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市提案工作情况,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河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政协商丘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思路
  一是充分体现中共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对我市政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二是按照河南省政协第六次提案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结合我市提案工作新进展、新思路,对《条例》进行完善和修订。三是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在落实提案工作全局性要求,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在《条例》中加以总结和规范。四是结合我市政协在积极探索创新提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条例》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适时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三、《条例》修订的原则
  以中共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精神,学习借鉴省政协和兄弟市提案修订工作经验,总结我市提案工作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在现有基础上,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条例》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内容适当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或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可以解决的,暂不作修改。
  四、《条例》修订的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提案委员会在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结束后便着手准备。先后赴省政协和部分市政协学习提案工作经验,多次召开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界别代表和承办单位代表座谈会,收集对《条例》修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提案委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协第37次主席会议研究修改,形成《政协商丘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案)》(草案),今天提交市三届政协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五、《条例》修订的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对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章改为八章,将原来的第五章“提案的办理”按照承办单位的办理和政协的督促办理两方面,分别作为第五章“提案的办理”和第六章“提案的督办”。二是条目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五条增加为八章三十六条,将提案工作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熟经验加以规范和充实。三是新增第七章“提案的表彰”,并充实了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体现了中共中央、中共河南省委和商丘市委确立的有关重大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内容。
  1、第二条增加了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表述。
  2、第三条完善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述。
  3、增加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表述。
  4、增加了“为实现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建设目标,加快商丘振兴服务”的表述。
  5、在第四条增加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将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6、第六条明确将“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纳入政协全体会议重要议程。
  (二)在第二章“提案委员会”中,进一步完善了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第九条增加了“起草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作为提案委职责予以明确。
  2、第九条增加了“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作为提案委的职责。
  3、第九条增加了“组织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和表彰”作为提案委的职责。
  4、第九条增加了“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作为提案委的职责。
  5、第九条增加了“运用政协网站等形式适当公开重要提案和办理情况,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公开化”。
  6、第九条增加了“开展提案工作的学习研究,制定提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提案委的职责。
  (三)在第三章“提案的提出”中,增加了两项内容。
  1、在第十四条中,将“提案可以采用电子文本或纸质为载体”作为新增内容加以规定。
  2、在第十六条明确了“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平时提案的征集工作。提案者可以根据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转化为提案。”
  (四)在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中,进一步细化了提案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处理和交办程序。
  1、第十七条增加了“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2、第十八条不予立案的标准由原来的十一款增加为十二款。第六款为新增加内容“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第七款增加了“仲裁程序”和“行政复议”内容。
  3、第十八条还明确了对经审查未予立案的提案“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撤案处理。”
  4、第十九条明确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提案交办会,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审查交办。”
  (五)在第五章“提案的办理”中,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提案委员会在办理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办理工作有序开展。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有异议的,提案委员会要分析研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办单位进一步沟通和答复。”
  (六)在第六章“提案的督办”中,明确了提案督办工作的具体要求。
  1、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提案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政协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2、增加了第二十六条“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3、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对于重点提案,实行党政领导领办和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三级督办”制度。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当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4、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编》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的内容。
  5、第二十九条增加了“提案者对办理复文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将“提案的表彰”新增设为第七章。
  1、增设了第三十一条“政协商丘市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表彰活动”。
  2、增设了第三十二条“优秀提案评选条件:(1)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2)提案格式规范,案由明确,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3)提案具有前瞻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部门工作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4)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成效。”
  3、增设了第三十三条“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1)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2)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和网上答复提案者;(3)认真做好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4)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面商率高、落实率高;(5)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4、增设了第三十四条“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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