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市政协干部职工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我委精神文明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道德素质和文明水平,促进市政协精神文明再上新台阶;为加强我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科学评价精神文明建设效果,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前提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班子成员廉洁勤政,没有受过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2.能完成安全生产、市政府各项目标及指标,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3.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未发生一票否决的重大问题。
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依照我委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办法进行。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标准共分五大项,分值为100分,第一项58分,第二项12分,其余三项各为10分。
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与我单位制度责任考核同步进行、同步奖惩,按标准考核实际得分,多得多奖,同时兑现。
四、为鼓励干部职工不断深入和创新,在考评基础上评选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组及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由市政协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组,对各创建组进行考核;对发生否决条件的创建组,只记考核得分,于年底评选时进行扣罚处理。
六、市政协机关成立精神文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闫昭敏,副组长朱安伟,成员韩建东、杨森、张洪波。
七、市政协精神文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同时负责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